自然人增值税代扣代缴办法发布 11月起施行
9月4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境内单位代扣代缴自然人增值税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8号),明确自2026年11月1日起施行。这是《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框架下,自然人增值税征管的配套操作办法。
核心规则
境内自然人提供研发服务、软件服务、设计服务、咨询服务、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制作服务、文化服务、教育服务七类「符合规定的应税交易」,由支付价款的境内单位(即应税交易购买方)作为扣缴义务人,按「销售额×规定征收率」计算代扣增值税,并同时扣缴附加税费。
申报与衔接安排
扣缴义务人按月解缴税款,自发生应税交易次月1日起15日内办理扣缴申报。已代扣的应税交易,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时无需再次缴税。过渡期安排:2026年1月1日至10月31日期间发生的交易,仍由自然人按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自行申报纳税。
合规提示:采购自然人咨询、设计、教育等服务的单位,需从11月起在付款环节同步履行增值税代扣义务并留存扣缴记录,未扣缴将依《税收征管法》承担应扣未扣责任。
来源: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8号) · 分层 A · 查看原文
内容为 AI 聚合整理,完整信息以官方发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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