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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来源 A2026.10.29

走逃失联骗出口退税293万 罚440万停退税三年

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10 月 27 日作出、10 月 28 日公告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确定适用)》,对象为福建晟洋贸易有限公司(91350103MA356P1UXF)。该公司已走逃失联,文书无法直接送达,按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公告送达。

手法:企业走逃失联,未提供出口货物对应的备案单证资料,同时取得已证实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申报出口退税。

金额与处罚:骗取出口退税款 2,931,297.13 元。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5 号第六十一条及 2012 年第 24 号公告第十三条第六项第 4 目,处骗取税款 1.5 倍罚款 4,396,945.70 元,并停止办理出口退税三年。企业同时被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纳税信用直接判为 D 级,失信信息推送信用中国及联合惩戒部门,在土地供应、检验检疫、政府采购、银行授信、政策性资金投放等环节被参考使用。

合规提示

征管法第六十六条的罚款幅度是一倍以上五倍以下,本案取 1.5 倍,属于「补税+罚款+停权」三件套里偏轻的一档,但停权三年对出口型企业等于切断现金流。真正的触发点不在申报环节,而在备案单证:出口退税的核心证据链是报关单、提单、收汇凭证与采购发票的一致性,单证缺失又叠加供应商虚开,走逃后基本没有申辩空间。

#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发票#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出口退税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榕税稽通〔2026〕26590号) · 分层 A · 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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