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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来源 A2026.10.28

昆明一日两起虚开专票案 罚款合计40万元

云南省税务局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 10 月 27 日同日披露两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均由国家税务总局昆明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作出。

手法与金额:云南玟玫贸易有限公司(91530115MAENMCPT2X)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金额合计 8,978,707.95 元;云南然普商贸有限公司(91530111MAEPPNBUXY)虚开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金额合计 1,376,460.16 元。

处罚结果:玟玫公司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及《西南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4 年第 1 号)第四类第 27 项第 4 档,处 30 万元罚款(昆税一稽罚〔2026〕128 号);然普公司适用同项第 3 档,处 10 万元罚款(昆税一稽罚〔2026〕129 号)。两案均落在对应档次的下限——第 4 档区间为 30 万至 50 万元(虚开金额超 500 万元),第 3 档区间为 10 万至 30 万元(50 万至 500 万元)。

值得注意的是,金额相差 6.5 倍的两案,罚款只差 3 倍,原因是裁量基准按金额分段设档,跨档即跳档,档内则看情节。虚开金额一旦越过 500 万元这条线,罚款起点直接抬到 30 万元。

合规提示

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的罚款幅度是 5 万至 50 万元,真正的定价权在区域裁量基准的分档里。对采购与销售环节而言,票、货、款三流不一致是最常见的触发点;对财务而言,收到品名笼统、开票方与合同方不一致的专票,应先做进项转出评估再决定是否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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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昆税一稽罚〔2026〕128号、129号) · 分层 A · 查看原文
内容为 AI 聚合整理,完整信息以官方发布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