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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来源 A2026.10.26

温州鹿城两起不合格食品案免罚 进货查验到位可免责

两起免罚决定,两条免责路径

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6年10月24日发布的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通告(2026年第31期)显示,两起不合格食品销售案均以「不予行政处罚」结案,但适用依据不同:

梅干菜铅超标案(温鹿市监不罚〔2026〕133号,10月22日作出):五马锡玉水产店销售的梅干菜(购进日期2026年7月1日)铅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积极配合调查并主动改正,销售的不合格食品数量较少、货值金额较低且未导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符合《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二条第一款,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不予行政处罚,并予以教育。

月饼菌落总数超标案(温鹿市监不罚〔2026〕134号,10月24日作出):藤桥林鑫自选店销售的桃山皮月饼(樱花味)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因当事人履行了食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不予行政处罚。

合规提示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免罚不是「免责金牌」: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仍要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食品经营者而言,进货查验记录、上游资质与检测报告留存是把不合格产品责任挡在门外的护城河——鹿城两案中「能把进货来源说清楚」正是免罚的决定性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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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通告) · 分层 A · 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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