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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来源 A2026.10.26

普洱一装饰公司账簿不列收入偷税 被罚5万元

案情:收入不进账簿,偷税少缴10万元

国家税务总局普洱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作出的「普税一稽罚〔2026〕3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普洱一九一六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存在在账簿上不列、少列收入的违法事实,被定性为偷税,少缴税款合计100,132.77元。该决定书于2026年10月23日作出,并在云南省税务局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公示。

处罚:按五成处以罚款5.01万元

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本案当事人五年内首次发生、配合检查调查、在检查调查期间主动补缴税款,符合《西南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38项违法行为第一档裁量基准,最终按少缴税款的50%处以罚款50,066.46元。

合规提示

「账不做平」不等于「税不用缴」:收入不入账、少列收入是典型的偷税手段,在税收大数据比对下,申报数据与银行流水、上下游发票的差异很容易被识别。本案也显示,五年内首次违法且检查期间主动补缴税款的,罚款可以按最低档(0.5倍)处理——遇到检查主动配合、及时补缴,是控制处罚倍数的关键动作。

#偷税#账簿#税务稽查#西南区域裁量基准#税收征管法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税务行政一般程序处罚结果) · 分层 A · 查看原文
内容为 AI 聚合整理,完整信息以官方发布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