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财税公司代客虚开普票 致客户少缴税被罚5万
10月21日,昭通市税务局稽查局对彝良县鑫硕财税服务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昭税稽罚〔2026〕73号):该公司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普通发票2份,虚开金额123,168.32元、价税合计124,400.00元,受票方云南华惠隧道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将发票入账税前扣除,造成少缴企业所得税31,100.00元。
两个违法行为 按「一事不二罚」择重判处
该公司的行为同时触犯两条规范:虚开发票,违反《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按第三十五条及西南区域裁量基准处5万元罚款;作为税务代理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少缴税款,符合《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八条,应处少缴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罚款,按第一档计15,550元。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最终择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5万元。
合规提示
本案对代账公司、财税服务机构是直接警示:帮客户「找票」「平账」不再是行业惯例问题,而是虚开违法,且连累客户税前扣除被调整补税。受票方视角同样值得注意——取得的普票若与实际经营业务不符,入账扣除即造成少缴税款,进项方不能以「不知情」免责;三流一致的业务底稿(合同、资金、服务记录)是税前扣除唯一可靠的抗辩材料。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2026-10-21处罚) · 分层 A · 查看原文
内容为 AI 聚合整理,完整信息以官方发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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