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发准备金不能加计扣除:江西省税务局明确「实际发生」原则
江西省税务局办公室6月15日答复省政协提案时明确: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企业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按实际发生额的100%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无形资产成本的200%摊销。企业内部计提的研发准备金因未实际发生,不符合现行税收政策规定的扣除条件,暂不能享受加计扣除优惠;国家层面亦尚未出台研发准备金制度的税收配套政策。
这对制造业成本与税务岗位是一次重要口径校准:部分企业借鉴四川等地「研发准备金制度」做法在账面按期计提研发准备金,容易误以为可同步享受加计扣除。加计扣除的归集对象只能是实际发生并按项目设置辅助账的研发支出(人员人工、直接投入、折旧、无形资产摊销、新产品设计费等),预提性质的费用准备一律排除。
实务落点:成本核算时研发准备金在财务会计上可作为内部管理计提处理,但申报加计扣除的辅助账必须剔除;研发费用与生产经营费用应分别核算、划分不清的不得加计扣除。该口径由省级税务机关书面函复确认,具备较高的执行参考价值。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办公室 · 分层 A · 查看原文
内容为 AI 聚合整理,完整信息以官方发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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