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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来源 A2026.10.05

税务总局发布全国统一税务处罚裁量基准 11月1日施行

9月30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全国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6年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0号,成文9月28日),自2026年11月1日起施行,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实现全国范围统一。此前东北、西南、西北、中南、华北、华东等区域已先后统一区域内基准,本次在吸收各区域成果基础上,对9类66项税务行政处罚事项的裁量阶次、适用条件和具体标准全面优化;施行后各区域基准与全国基准不一致的,按全国基准执行。

偷税处罚细化为四档

以偷税为例,裁量阶次分四档:五年内首次被税务机关行政处罚,不缴或少缴税款不满50万元、或占应纳税款不满30%的,处少缴税款50%的罚款;五年内首次,但少缴税款50万元以上且占比30%以上的,处50%以上1倍以下罚款;五年内二次以上被处罚,或数额占比未达上述标准但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二次以上且少缴税款50万元以上、占比30%以上,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合规要点

公告一并发布《税务行政处罚「轻微不罚」事项清单》,涵盖8项处罚事项;税务机关应在处罚决定书中载明基准适用情况,不得单独引用基准作为处罚依据;情节复杂、处罚较重的案件须经集体审议。对施行前发生、尚未作出处罚决定的违法行为,适用行为发生时的规定,但按新基准执行更有利于纳税人的除外——企业自查补税、陈述申辩与整改时点选择可直接对照适用。

注:本文件于9月30日(假期前)发布,本站假期场次首发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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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0号) · 分层 A · 查看原文
内容为 AI 聚合整理,完整信息以官方发布为准。